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第二十八条有效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