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五条有效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