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