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