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十九条已修改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