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第五十六条有效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