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二十七条有效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