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有效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