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