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