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