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