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