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