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 录用第三十二条有效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