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三十条有效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