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