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