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