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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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