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