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二)违法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三)不履行法定程序恶化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