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

(二)违法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序恶化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