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开发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放射性污染防治各项要求,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