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地区组织编制的《阿勒泰地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县(市)依据《阿勒泰地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县域旅游发展规划,各景区制定专项开发规划和建设方案。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