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申请采矿权,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提交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严格执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