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需要征占用、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征占用、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手续,给予草原承包经营者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