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