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四十五条有效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有异议,办案机关经审查认为查封、扣押、冻结不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报请主管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告知请求国;对案件处理提出异议的,办案机关可以通过所属主管机关转送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向请求国提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