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四十四条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外国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对外联系机关提出请求。外国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办案机关及时解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