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鉴定人的其他资料;(二)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三)证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五)对证人、鉴定人的补助;(六)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