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章 送达文书/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送达文书第二十四条有效负责执行协助送达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执行结果通过所属主管机关告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告知请求国。除无法送达的情形外,应当附有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