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二条有效对外联系机关收到外国的有关通知或者执行结果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有关主管机关。外国就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要求通报诉讼结果的,对外联系机关转交有关主管机关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