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十条有效向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以中文制作,并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