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