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第七条有效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