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