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