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百四十条有效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二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