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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有效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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