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四节 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五条有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二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