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四节 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四条有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二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