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四节 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条有效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二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