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三节 简易程序第二百二十条有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二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