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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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