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一百六十五条有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