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十节 侦查终结第一百六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