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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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