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三十九条有效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