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