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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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