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