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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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