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台风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二)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三)组织指导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四)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
(五)组织、指导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安置服务工作;
(六)按照权限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七)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海事、港口、口岸、海洋、水文、电力、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台风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