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政府应当设立防台风指挥机构。防台风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台风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防台风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级政府负责人担任,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本级政府确定。
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明确承担防台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台风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