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