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台风期间,公民,企业经营者,户外广告牌、电力设施和管网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所拥有或者管理的物品、设施、设备应当采取防御措施确保安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